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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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3-10-13 15:34:03  點閱:242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字第112039903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共1個電子檔) (376470000A_1120399030_ATTACH1.pdf)

 

主旨: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以下簡稱本參考指引),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10月3日院授科會前字第1120059686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為使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提升行政效率,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應注意之事項,訂定本參考指引。
三、 本參考指引包含總說明及10點規定:
(一) 總說明闡述生成式AI之定義、可能風險與使用生成式AI之態度及原則。
(二) 10點規定包含:本參考指引訂定目的(第1點)、使用生成式AI應注意事項(第2點至第8點)、準用本參考指引之機構(第9點)及其他機關得參照訂定規範(第10點)。
四、 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請依據旨揭參考指引第2點至第8點規定辦理,茲摘錄重要事項如下:
(一) 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二) 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 AI。
(三) 業務承辧人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
(四) 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五) 使用生成式 AI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六) 使用生成式 AI 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及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
五、 檢送「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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